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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討論中美產品責任的異同,以及最初的賠償範圍。

(1)人身傷害賠償。

原告因產品缺陷遭受人身損害的,可以向被告主張下列賠償:

①不適和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惱;

(3)收入減少,賺錢能力減弱;

④合理的醫療費用;

(5)身體殘疾。

美國法律不僅允許受害者向被告索賠醫療費,還允許他索賠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後者的金額占總賠償的比例很大,這是美國產品責任法的壹個重要特點。

(2)賠償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賠償通常包括更換受損財產或修復受損財產的合理費用。

(3)商業損害。

商業損害賠償通常是指缺陷產品的價值與完好和合格產品的價值之間的差額(合同價格)。

(4)懲罰性賠償。

如果有過錯的被告完全無視公共政策,受害的原告可以向法院要求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壹般較高,其目的是為了懲罰過錯方的惡意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以威懾他人不再犯類似錯誤。至於是否判給懲罰性賠償及數額,主要由陪審員根據案件事實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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