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第六章法律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拒絕出具相關報告:
1.委托人表示他作了虛假或不適當的證明;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導致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重要事項作出正確陳述的。
第二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按照執業準則和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是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以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將直接損害報告使用者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隱瞞或作出虛假報告;
三、明知委托方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者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說明;
四、明知委托人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中有其他不真實的內容,而不加以說明。
前款所列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