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的,註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註冊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方式作價出資。
第六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簡稱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並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