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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

法律分析:支票持有人被拒付後,行使追索權有兩個時限。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的期限為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結束之日或者被起訴之日起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在下列期限內未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票據權利限制或者票據上記載事項不足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相當於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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