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危險分部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關於專家論證會的與會人員
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加人員應當包括:
(1)專家;
(二)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三)相關勘察設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的項目技術負責人;
(4)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技術負責人或授權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四,關於專家論證的內容
對於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專項建設方案的內容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的計算和校核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相關標準;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能否保證施工安全。
動詞 (verb的縮寫)專項施工方案的修改
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大型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判定為“通過”的,建設單位可參照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結論為“修改後通過”的,專家意見應明確具體修改內容,建設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並履行相關審核、評審程序後實施,修改情況應及時告知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