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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鑒定的最新標準

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法律分析

1.顱腦及脊髓損傷包括:植物狀態、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頭皮缺損面積75.0cm2以上、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等。2.面部及耳廓損傷包括:面部毀容(嚴重)、面部片狀微小疤痕或明顯異常色素,累計面積達面部30%、壹只眼球萎縮或缺失等。3.聽力裝置聽力障礙包括:雙耳聽力障礙(≥91dB HL)、壹耳聽力障礙(≥91dB HL)、壹耳聽力障礙(≥81dB HL)、另壹耳聽力障礙(≥41dB HL)。四、視覺裝置的視力損害包括:壹只眼眼球萎縮或喪失,另壹只眼3級失明,壹只眼視野完全缺損,另壹只眼視野半徑20o以下(視野有效值32%以下)等。5.頸部損傷包括:頸部大血管破裂,喉部大面積損傷,完全依賴氣管插管或人造口呼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 *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傷害: (壹)造成肢體殘疾或者容貌毀壞的;(二)致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三)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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