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