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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學位法律法規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專業學位視為具有

具有專業背景的學位,旨在培養特定職業的高級專門人才。"

專業學位是在專業領域授予的學位的總稱,如法律碩士、工程碩士、教育碩士、金融碩士等。所以專業學位最大的特點就是獲得這個學位的人並不是主要從事學術研究,而是有特定的專業背景,比如工程師、教師、律師、金融分析師等等。

199010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我國法學碩士、工程碩士、教育碩士、工商管理碩士等6個專業學位的設立和試運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主要是針對律師、公證、審判、執法等領域的高層次專門人才需求,針對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經濟運行中涉及法律監督和服務的中高層業務和管理人才。截至2013年底,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已批準100多所學校開展各類專業學位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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