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影響
1.在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虛假信息之所以僅限於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是因為它涉及公眾的利益,容易造成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任何國家機關和公民都必須認真對待。
2.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編造虛假信息罪和傳播虛假信息罪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為了什麽?如果不是故意編造或者連自己都不知道是假信息呢?在信息方面?網絡或其他媒體傳播,不構成犯罪。3.同時,故意編造或者故意傳播上述四種虛假信息,必須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才能認定為犯罪。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的責任是什麽?如果當事人能夠主觀判斷該消息是謠言還是虛假信息,無論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是原創,只是轉發。是壹樣的嗎?要看主觀意圖,要根據壹般的社會常識來判斷。如果轉發造成嚴重後果,要追究法律責任,情況也壹樣。所以,如果原短信、微信有明顯問題,就不要轉發。
法律依據:
《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預警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