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 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1條規定,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委托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二十二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1條。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