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八十八條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壹)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行為,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隱藏、轉移、銷毀或者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四)有履行能力,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五)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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