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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和恢復有什麽區別?

首先,贓款贓物的追繳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罰金財產刑,不能基於判決財產刑的執行而直接強制執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其次,追回贓款贓物本身是強制性的。追繳贓款贓物是壹種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在偵查、公訴、審判財產犯罪過程中,核實、確認、查明贓款贓物的去向,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予以追繳、退賠或者上繳國庫的司法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追繳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並及時將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返還犯罪分子。但這些司法機關的追繳和退賠,針對的是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追繳、退賠有針對性,只能對被告人有明確內容和去向的違法所得采取追繳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財產。而且追繳贓款贓物的執行也是及時的,因為追繳贓款贓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其執行效力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延至庭審結束。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規定》第二條明確列出了什麽樣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該條規定“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據此,刑事追償判決不同於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屬於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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