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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的責任怎麽劃分?

打架鬥毆的責任劃分如下:

1、打架鬥毆致人輕傷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打架鬥毆造成輕傷的,給予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打架鬥毆的責任如下:

1,打架的原因,是哪壹方先引起的;

2.誰先開始的;

3.毆打期間的情節;

4.打架的結果,哪壹方受了重傷;

5.還會有其他的考慮,根據不同的案件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被認定為打架鬥毆的和被認定為毆打他人的區別很大,處罰結果和民事賠償也不同。

互相打架的責任認定如下:

1,根據行為人傷害他人和自身傷害的嚴重程度;

2.決定哪壹方先動手打人。先動手打人的壹方責任較重,後動手打人的壹方責任較輕。

打架雙方輕傷的處理如下:

1.因相互鬥毆造成輕傷的,雙方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因雙方都有傷害而免除刑事處罰,以傷害賠罪或者以犯罪賠罪;

2.致被害人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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