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應繼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4.當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時,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姓名及聯系方式、機動車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共同簽字後,離開現場,自行協商定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報酬:
1.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賠償。
2.如果確定追尾車輛為事故全責,可以憑借認定書、車損維修費發票、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索賠,以賠付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爭議:
(壹)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