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討債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執行無效,法院可以用這個執行結案,發現被執行人有錢了,可以重新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在案件執行期間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1。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了解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暫時無能力履行,申請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後個月內未提供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將依法終止執行程序。終止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能否完全履行,決定性因素是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或者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無法查找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申請執行人需要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無法實現的後果。三、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的通知應按時到場。如需委托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並寫明代理事項和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執行申請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