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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司法平等原則是社會主義法律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這意味著法律統壹適用於所有公民;公民依法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當依法平等追究;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或追究的特殊公民;在訴訟活動中,各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司法平等原則不僅適用於公民,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司法法治原則是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嚴格司法。

這壹原則體現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上。

以事實為依據,要求司法機關只能依據客觀事實審理壹切案件。只有查清全部事實,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判決。

以法律為準繩,要求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把法律作為辦案的唯壹標準和準繩,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以事實為依據和以法律為準繩是統壹不可分割的,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是指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行使這壹權利;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法,正確適用法律。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並不意味著司法機關不受任何監督和制約。司法機關應當接受黨、國家權力機關、上級機關以及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領導和監督,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司法責任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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