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和家庭法》第21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婦女、兒童。
所以法律上明確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履行義務的子女可以通過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適用於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也有撫養的義務。繼子女和繼父母,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們共同生活過,那麽繼子女也應該盡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否則,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繼子女。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作為原告時,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