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有遺囑的,先按遺囑辦理;
2.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以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處理繼承事宜;
3.沒有遺囑、協議的,按合法繼承處理;
4.壹般應在同壹順序的繼承人中平均分配;
5.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6.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得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