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離婚協議需要具備以下幾點才具有法律效力:
1,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和脅迫;
2.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3.離婚協議不侵犯國家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4.按照離婚協議辦理離婚證。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口頭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審查必須以有形的離婚協議為基礎,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但對於離婚協議,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不包括信件,不包括數據電文,尤其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來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置。其中,自願離婚是指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壹方行使撫養權,另壹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以及未撫養子女的壹方的探視權的行使和保護。財產債務處理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如何分割,債務如何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