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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旅行協議如何生效?

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免責協議都很難免責。對於朋友之間的自助遊,主辦方有壹定的義務保障參與者的安全。如果隊員有危險,領隊要承擔法律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壹旦陌生人東拼西湊的旅遊引發民事糾紛,要確認案件的所有細節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就不是那麽簡單了。由於自助遊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幾乎所有自助遊的組織者在發帖時都會附上免責聲明,表明跟隨者願意參與,並為自己負責,以免“後顧之憂”,也就是“驢友”常說的。由於主辦方提供的大部分服務都是免費的,所以參與者不會太在意,壹般都會欣然接受這樣的條款。事實上,這樣的條款不可能壹“貼”出來就完全免責。在自發AA旅行模式中,由於組織形式決定了成員對組織者不存在接受服務和依附的關系,因此事前免責條款具有壹定的警示作用。但是成員之間的約定是壹種危險的活動,設定了互助義務。當會員在活動中違背互助義務的目的時,免責條款就不起作用了。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受法律保護。可見,即使簽署了“生死證明書”,組織者也應盡到風險提示義務,所有“驢友”都應盡到危機時刻的互助義務。否則壹旦發生事故,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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