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執行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刑事訴訟的最後階段。與壹般訴訟執行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1)執行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以及法律授權的其他機關,如監獄。(2)執行的依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3)實施中有兩個主要部分:its
1.實施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的活動;那
二是在執行過程中處理刑罰變更等問題的活動。(4)實施的強制性和及時性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