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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後,繼母不同意分割財產。怎麽才能查到父親的財產狀況?

您好,如果有關權利人不能就父親遺產分割進行協商,可以就繼承糾紛提起訴訟。對於父親名下的財產,法院將依據職權或根據申請收回財產。

自然人死亡後,自然人的遺產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公民的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合法經營所得、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壹般指自己收藏的繪畫、古玩、藝術品;(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如農民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器等。(六)公民在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即基於公民作品發表而取得的稿酬、獎金或者因利用發明創造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特許權使用費,著作權的署名權等人身權不能繼承;(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以財產為表現形式的債權等。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122條是指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民法典》第1124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第41條: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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