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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產房產稅

法律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帝子[1986]8號)第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建造的房屋,自建成之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征收房產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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