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二)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經復檢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公告該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曝光”其被責令限期改正但未改正的行為;(三)公告後復檢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整頓。4)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說明生產者已無能力生產合格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樣樣品應從市場銷售的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凡屬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單獨進行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抽取檢驗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支付。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由接受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驗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