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產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已達成賣淫嫖娼協議,談妥價格或付出金錢財物,並開始實施,但因自身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性關系;或者發生過性關系,但沒有付出金錢或者財物的,可以依法以賣淫罪處理。初犯嫖娼可視為輕微案件,但治安管理處罰中沒有具體規定。所以在適用時,是否屬於輕微案件,是公安機關的裁量案件,可以認定為輕微案件,也可以不認定為輕微案件。5000元罰款屬於法律規定的上限,但並不違法,只是壹個合理性問題。對於合法而不合理的問題,即使通過訴訟也無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