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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分別封存檢驗樣品和復驗備份樣品,並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抽樣人員應當保存購物小票,保留抽樣場所、儲存環境、樣品信息等證據。通過拍照或錄像。

法律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抽樣人員現場抽樣時,應當記錄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可追溯信息。抽樣人員可以在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倉庫、成品倉庫對擬銷售的產品隨機抽取樣品,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自行提供樣品。原則上,樣品數量應滿足檢驗和復驗的要求。

第十六條風險監測、案件檢查、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中的采樣,不受樣本數量、采樣地點和被采樣單位是否具有合法資質的限制。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分別封存檢驗樣品和復驗備份樣品,並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抽樣人員應當保存購物小票,保留抽樣場所、儲存環境、樣品信息等證據。通過拍照或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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