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經營者有獎銷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獎品種類、兌換條件、獎金數額或者獎品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換的;
(二)采取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的;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通過互聯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壹)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或者強制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或者強迫用戶修改、關閉或者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不兼容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四)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