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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股東責任的法律規定

關於抽逃出資股東責任的法律規定如下:

1,行政責任,處以罰款;

2.民事責任。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3.刑事責任可能構成抽逃出資罪。此外,抽逃出資的股東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綜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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