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性它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就屬於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性的犯罪,不需要結合具體案件進行判斷。壹種危險的犯罪。比如盜竊罪,立法者認為盜竊罪的槍支具有抽象性,可能危害公眾的安全。因此,只要實施了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並不要求盜竊槍支行為在構成犯罪之前會造成真實、具體的危險。其實其中所陳述的問題也需要國家立法進壹步明確,而大多數普通人實際上並沒有對犯罪形態有過詳細的了解,類似於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或者結果犯。對這個有個基本的了解就夠了。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