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是不正常的。承租人對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轉租的條件如下: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方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轉租是指承租人將所租房屋轉租的行為。房屋轉租,需要承租人和房東事先有約定,或者征得房東同意,否則轉租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6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章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章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