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時限是指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在申請和完成勞動爭議調解時必須遵循的時間。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就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未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