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的範圍包括: (壹)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