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家庭情況和就業情況屬於個人隱私信息,有些內容可以涉及個人隱私。不要說鎮政府可以拒絕配合律師,就是鎮政府自己也沒有權利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查詢個人隱私信息。
發律師函和直接咨詢的效果壹樣,鎮政府完全可以不理會律師函。
《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收集、閱讀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並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律師,可以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能是強制性的,所以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律師的法律地位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如妳所說,個人隱私信息的收集必須得到北集部門的批準或同意。
司法人員調查取證時,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無條件配合。這不是因為證人的法律意識高,關鍵是司法象征著壹種“國家公權力”;相比之下,律師在調查取證時,證人或相關單位和個人往往是死纏爛打,對律師有恃無恐,導致律師調查取證權無法實現。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