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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

1,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即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自然人的出生。

“醫學上以呼吸行為的開始作為存活的證明,是否繼續存活與權利能力的開始無關。”胎兒從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出生後立即死亡的人喪失民事權利能力。"

《人民意見》第1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相關證明進行認定。“這是關於出生證明的規定。

2.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最終死亡,此時民事主體資格消失。民法上的自然人死亡可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1,合壹。民事權利能力是壹種資格,它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還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因此民事權利能力是二者的統壹。

2.平等。因為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從事民事活動是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的生存資格。

3.廣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廣泛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事務,自由從事各種民事行為,充分實現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轉讓和不可放棄。因為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前提。轉讓民事權利能力,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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