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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公民權利始於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民事行為能力為十八歲。民事權利能力是對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壹種褒獎,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利益範圍和為實現某種利益而實施某種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意誌。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壹些利益(如人身權)和通過壹定行為獲得的利益(如財產權);權利人自己做或不做某些事而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事,以保證自己享有或實現某些利益;當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可以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公民權利是為實現或維護民事主體的特定利益服務的自由,並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這種自由可以是積極的自由,比如形成權;可以是消極的不受侵犯的自由,如人格權;也可以兩者兼得,比如產權。公民權利的行使是公民權利內容的實現。權利人通過行使權利,可以實現權利所追求的利益,滿足自己的需要。在權利行使方式上,權利人可以實施壹些事實行為來行使權利,也可以實施壹些民事法律行為來行使權利;可以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長期不主張或行使其權利(如請求權、形成權或抗辯權等。),特別是當權利人無視相關財產的安排或者壹些他本可以用來保護自己免受侵害的措施,使相對人合理地相信權利人不會再次行使權利時,該權利可能無效。權利失效的後果是權利不復存在。

法律依據:《民法》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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