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自然人股東應當忠實履行出資義務。如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0萬,小明持有公司30%的股權,小明應向公司出資30萬元或價值30萬元的非貨幣財產。以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財產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出資完成後,財產歸公司所有,小明成為公司股東,持有股權。
第二,自然人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公司利益。自然人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