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是我國第壹部專門規範房地產經紀人行為的部門規章。《辦法》的出臺是全面落實國務院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範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擴展信息《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助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與其聘用的房地產經紀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壹規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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