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權利和自由是在社會中獲得的。沒有社會,個人權利和自由就無從談起。沒有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就無法實現。因此,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享有與社會責任和義務的承擔是統壹的。然而,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並不簡單地等同於享受個人權利和自由。在道德要求上,不能把享有個人權利和自由作為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的前提。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為社會做貢獻,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備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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