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後,要約人取消要約,從而消滅要約的效力。
第476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