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拐賣兒童罪的定義:
拐賣兒童罪和拐賣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兩者的主要區別,首先在於犯罪目的的不同。綁架兒童供收養或奴役;人口販賣就是把人作為壹種特殊的商品來賣,從中獲取金錢。因此,如果拐賣兒童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性質就會發生變化,應當以拐賣人口罪論處。其次,犯罪對象不同。拐賣兒童的對象僅限於14周歲以下的男女兒童,拐賣人口的對象包括成人和兒童。如果要將拐賣兒童作為人質向父母勒索錢財,就不再是拐賣兒童罪,而是侵犯財產罪。
2.拐賣和拐賣有什麽區別?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采取欺騙、引誘、脅迫等手段拐賣人口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壹)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目前主要是拐賣婦女兒童。
(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存在以欺騙、脅迫、引誘等手段向第三人出賣他人的行為。;沒有這個特征,就不構成本罪。拐賣人口是違背被害人意願的,否則不構成拐賣人口罪。
(3)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營利目的。這種犯罪,拐賣是手段,牟利是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2條
拐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遺棄其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