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凡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後,可以修改或者停止執行。
3、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可以使用壹種或者多種當地語言文字。
4、培養各級幹部、科技和管理專業人才。
5.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地方公安力量維護社會秩序。
6、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擬定地方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
7.合理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衍生問題:
自治的具體含義是什麽?
在我國,民族自治機關是國家的壹級地方政權,應當行使壹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機關享有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行使法律賦予的自治權,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