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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證據的法律效力

1.中國古代有壹種“虛言無據,以言為據”的價值觀念。書面證據是公民、法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壹種形式。雖然《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在民事活動中,壹般以書面民事法律行為為主要形式,因為這樣可以客觀有效地記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者民事法律行為所要反映的客觀事實。從而有效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沒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對當事人本身或雙方或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雙方訂立的合同依法需要批準或者登記的,從其規定。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六五四三八+0條、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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