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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和中標分公司簽約可以嗎?

法律主觀性:

不允許分公司中標就簽合同,不符合招投標法。分公司中標,只能和投標單位簽訂合同。如果變更為總公司,就意味著合同主體發生了變化,壹定程度上就是中標項目的轉讓,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法人,但壹般是有執照的,可以在總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合同,就是不壹定需要蓋總公司的公章,蓋分公司的公章就可以了。分公司的存在是為了幫助總公司開拓市場,方便運營。沒有必要事事都問總公司。如果分公司不具備對外簽約的資格,就不符合總公司設立的初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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