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研究領域,對外遇的定義略有不同。在社會學的字典裏,外遇意味著性交(通奸);如果只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忠”而沒有實際的性接觸,那就可以稱之為精神上的外遇。在法律上,性關系被視為婚外情的必要因素。這種性關系是指已婚者與非配偶之間自願的性行為。
擴展數據:
從人類學的角度來看,出軌是延續種族的策略之壹。美國人類學家海倫·費希爾查閱了42本民族誌書籍,發現其中提到的民族都有婚外情。
1940年代,人類學家莫達克對古今148個社會做了調查,指出120個社會把婚外情視為禁忌,19個社會有婚外情的條件,5個社會完全允許婚外情。
婚外情的常見因素有夫妻溝通不暢、夫妻角色協調不當、解決問題能力不足、性格不合、夫妻觀念與認知沖突、性生活不協調、個人性格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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