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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兼總裁

法律主觀性:

總裁大於總經理1,總裁相對於集團/事業部。壹般來說,大型集團公司下面會有很多子公司,每個子公司也有自己的總經理。總經理是公司業務執行的最高負責人。但實際上,總經理的級別還是會因公司大小而有所不同。比如壹般的中小企業,總經理通常是整個組織中職位最高的管理者和負責人。但在大型組織(如跨國企業)中,總經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某個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最高負責人。2.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具體負責企業管理。總裁看每個公司的具體規定,差別挺大的。3.壹般法律意義上是壹樣的,都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之所以不同,取決於不同公司的喜好。總經理由董事會選舉/任命,對董事會負責。這兩種立場沒有區別。嚴格意義上是平等的,壹般是在大集團中同時設立,負責企業不同方面的經營管理,也是壹種相互監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了董事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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