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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妨害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名譽和被拐賣婦女的人身權利。客觀上講,是利用職務便利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主體是負責救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16條第2款

負有救助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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