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只要有人欠妳錢,他不還,妳就準備把錢要回來,所以不管多少錢,妳都可以去法院告他,法院會給妳立案,哪怕壹分錢。
如果對方不還欠妳的錢,妳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對方身份證或身份證號復印件、合同、郵件、短信、錄音、匯款記錄等。),並且可以到他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他,及時還錢。
但需要考慮的是是否值得,因為訴訟是有成本的:
1.當事人費用:起訴方需要承擔預付訴訟費的義務,當事人必須考慮是否得不償失(有些省市只要妳勝訴,法院會把案件受理費退給妳,改向被告征收);
2.司法成本:即法律資源的占用,司法機關必須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於需要法律調整的場所和對象;
3.時間成本:自己跑的話,先去立案庭立案。立案後,妳就等著指派哪個法官,等著傳票,等著開庭前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妳就等開庭後宣判,然後看下半月有沒有上訴。如果對方不主動還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壹般來說,如果金額不大,試用期為3個月;如果數額較大,試用期為6個月。如果其名下沒有財產,只能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執行。
因此,數額太小法院不予立案沒有法律依據,但部分地區內控1000元至3000元作為立案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