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所指的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主要是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具體包括以下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被告人應當告知辯護情況,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此外,其他壹審、二審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這將把通知辯護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壹審案件、二審案件和法院階段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同時,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提出法律幫助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