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房產證登記時間為房產初始購買時間。嚴格來說,應該從購房人將房屋買賣合同原件提交當地房地產管理局備案並繳納契稅之日算起。很多人認為購房日期就是產權證上的日期,由於各種原因辦理產權證需要壹段時間。但是,繳納房屋買賣契稅是辦理產權的必要條件。因此,房產管理部門認定的房產購買起始日為契稅繳納日。發證日期反映的是業主實際取得房產產權的日期,與真實房齡並不絕對相同,因為開發商的房子建成後不壹定能賣出去。壹般來說,房產證的日期和竣工時間是有時間差的,業主拿到房產證的時間和房屋竣工的時間相比有壹定的滯後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現房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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