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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瀆職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詳解

法律解析: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利用現有權力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關於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應當依照刑法予以懲處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和“玩忽職守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傷亡人數三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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